关于转发《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家和市级产业发展战略,对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 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强先进制造业,做大生产性服务业, 做实文化创意产业、做优商贸旅游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产业能级,促进松江经济转型发展,设立松江区产业转型 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上海市产业转 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为规 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的引导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 先进制造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园区平台建设、创新创业、 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资金,纳入 产业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及本区产业发展和转 型升级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 领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

第四条  (管理职责)

松江区发改委、经委、科委、文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 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情况的跟 踪、监督和评估。松江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价。各镇(园区)负责对本地区企业产业项目的推荐和初审把关、扶持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监管,并落实好专项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快传统制造业自动化、信息 化、智能化、服务化、全产业链发展;大力支持三大传统优势 产业改造提升;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新”经济; 鼓励重点优势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投资;鼓励 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加快对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服务业等方面的集聚发展,鼓励各 类专业服务机构为松江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文化产业 发展,支持工业设计、时尚创意、影视传媒、休闲娱乐等重点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能级;做大做强旅游业,加 强旅游资源整合、服务能级提升;支持商贸业态集聚,促进商 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建设。不断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吸 引优质产业园区在松发展,聚焦品牌运营,提升产出效益,形 成产业园区集聚发展的格局;全面推动智慧园区建设,鼓励园 区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开发管理精细化、功能服务专业化和产 业发展智能化建设,加强各类专业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推动创新创业。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 心为目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带动创新主体加大研 发投入、提升科研水平;重视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 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 大学生创新创业,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多层次孵化 环境。

(五)支持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支持企业申报国内外专利, 开展专利试点、示范认定工作,鼓励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 示范认定工作,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多层级体系,不断提升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强品牌、标准建设,加大企业品牌宣传,促进商品交易。

(六)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 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重点鼓励实体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 场加快发展,鼓励企业上市,不断提高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能 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松发展,培育和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七)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贴息贴费、政府购买服务、配套补贴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产 业部门的实施细则中具体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指南发布)

专项资金根据松江区产业发展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支持 方向和重点,通过“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服务 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并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 行为;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同一产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产业政策项目。同一 家企业一年内同一项产业政策原则上申请一个项目,最多申请 不同产业政策两个项目。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松江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有专项审计要求的产业项目,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 印件);

(四)其他专项资金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机制,由区发改委、经委、科委、 人保局、财政局、统计局、文广局、环保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不同产业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必要 情况下请项目所在镇(开发区)共同参与评审。项目评审坚持 公正性、客观性、严谨性和独立性原则,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 从各专业角度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

重点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和 真实性、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同一项目是否重复申报产业专 项、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扶持项目经过区评审小组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区发改委、经委、科委、文广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 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按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

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区产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及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确 定当年度专项资金各领域支持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确定各领域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综合考虑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情况,根据时 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对于单项执行进度明显低于整体执 行进度的,可在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内予以统筹。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

区产业管理部门在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向区财政局申请 拨款,并提交区政府审批文件、资金拨付申请、产业项目立项 或验收通过的区级文件(配套项目提供市级文件),镇(园区) 政府初审审核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区产业管理部门的拨款申请,认真审核把关并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区产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 资 金支 持的 重大 项目实 施情 况定 期或不 定期 地进 行检 查和评 估。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

根据支持项目任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区产业管理部 门组织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支持项目进行 验收和绩效评估。区财政局把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 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主体、项目内容、 实施地点等变更),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变更事项和理 由,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支持资金的决定。

产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中的跟踪管理,对于因企业 生产经营等原因,导致企业关停或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应及 时将项目予以撤销。擅自变更、停止项目实施或者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在 5 年内迁出我区的,应限期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 接受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的审计监督。同时,应依法接受区人 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 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 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对专项资金相关行政人员建立问责机制,在企业申报专项 资金过程中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产业管理部门依法、分项实施公 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内容) 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相关产

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